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|
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告知義務內容 |
ㄧ、 |
親愛的客戶您好,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,涉及 臺端的隱私權益,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(以下稱本社)向 臺端蒐集個人資料時,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(以下稱個資法)第八條第一項規定,應明確告知 臺端下列事項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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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 |
非公務機關名稱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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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 |
蒐集之目的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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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 |
個人資料之類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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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 |
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、地區、對象及方式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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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 |
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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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 |
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,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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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 |
有關本社蒐集 臺端個人資料之目的、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、地區、對象及方式等內容,請 臺端詳閱如後附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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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 |
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,臺端就本社保有 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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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 |
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,得向本社查詢、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,惟本社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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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 |
得向本社請求補充或更正,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,臺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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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 |
本社如有違返個資法規定蒐集、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,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,臺端得向本社請求停止蒐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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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 |
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,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,得向本社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。惟依該項但書規定,本社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者,不在此限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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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 |
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,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,得向本社請求刪除、停止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。惟依該項但書規定,本社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 臺端書面同意者,不在此限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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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 |
臺端如欲行使上述個資法第三條規定之各項權利,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,得向本社顧客申訴服務專線02-26206690詢問,或於本社網站www.tfccbank.com.tw查詢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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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 |
臺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,惟 臺端所拒絕提供之個人資料及類別,若是辦理業務審核或作業所須之資料,本社可能無法進行必要之業務審核或作業而無法提供 臺端相關服務或無法提供較佳之服務,敬請見諒。 |